一、 案情介绍:
原告:余某。
被告:广州市*区绿化养护管理某工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余某及其丈夫黄某(华侨)自198年国家落实政策(很多华侨因印尼大规模
反华而归国)新建某某新村伊始就住于A街B路C号3楼。其夫妇二人都爱好园林绿化,早在1958年该新村建成始就在所居住的房屋的地下的公用花园里种植了一些水果树木。2006年5月左右,钟某购买了C号1楼房屋,后以果树影响其安全需要修剪为由,请被告广州市*区绿化养护管理某区组织工作人员修剪。9月18号,被告广州市*区绿化养护管理某工区工作人员在修剪的过程中,与原告丈夫黄某发生争执,黄某因过度气愤而当场倒地死亡。
原告余某声称:钟某在购买C号1楼房屋后,以果木影响其安全需要修剪为由请被告广州市*区绿化养护管理某区进行修剪。而被告广州市*区绿化养护管理某工区工作人员在修剪的过程中大肆毁坏果树。2006年9月18日上午,被告广州市*区绿化养护管理某工区工作人员进入C号地下的公用花园,在没有任何公示,也未通知任何业主的情况下对花园内的果树进行砍伐。原告的丈夫黄某(年逾72岁)闻讯后,即下楼与被告工作人员理论,被告工作人员自知理亏就暂停了砍伐。其夫黄某见状以为没什么事情,就返身回屋吃早餐。大约20分钟后,被告工作人员又折回花园进行砍伐,而且其破坏程度比早先更为严重。其夫黄某得知后,就拄着拐杖下楼欲劝阻该伙工作人员。但该伙工作人员置之不理,并加大砍伐力度,其夫黄某见状气愤不已,当场倒地昏厥,而该伙工作人员置老人安危与不顾,继续砍伐。其夫黄某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当场死亡。原告认为其夫的死亡,与该伙工作人员的粗暴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要求被告广州市*区绿化养护管理某工区对其夫黄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被告广州市*区绿化养护管理某工区声称,其修剪树木的行为经过行政机关的许可,具有合法性。原告丈夫黄某的死亡是由于自身身体原因造成,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现原告余某委托我所代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我所指派律师为该案原告余某的诉讼人。
二、 律师对该案的分析:
1、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余某的丈夫黄某的死亡与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意见:根据居委会和邻里群众反映,C号楼区地下花园的果树是原告丈夫黄某
所种植,应归黄某所有。虽然被告广州市*区绿化养护管理某工区的修剪行为经过行政程序审批,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且无证据证明其工作人员与黄某发生争执,因此,原告丈夫的死亡和被告广州市*区绿化养护管理某工区的行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这并不能说被告广州市*区绿化养护管理某工区与原告丈夫黄某的死亡不存在任何关系,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在对该果木的修剪时,被告广州市*区绿化养护管理某工区应当告知作为果木的主人的黄某和居委会,这在被告广州市*区绿化养护管理谋取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明确的规定:施工时应将施工标牌张贴于施工现场显眼位置。而被告广州市*区绿化养护管理某工区并没有采取相关的告知和公示措施,黄某和居委会根本就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假如被告能够广州市*区绿化养护管理某工区能在施工之前在居民区张贴公示告知,就有可能避免或减少矛盾的激化,甚至完全可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另外,在原告丈夫黄某第一次下楼制止修剪施工时,被告工作人员已经见到年过七旬的黄某表现出情绪激动时,应采取缓和矛盾的做法,如向居委会或有关单位反映情况等,在做好说服工作之后再施工,可能会避免死亡事件的发生。然而,施工人员在黄某离开后又继续施工,使黄某情绪再度激动以致猝死。因此,被告广州市*区绿化养护管理某工区的行为是存在一定的过错的,其行为与原告余某的丈夫的死亡是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