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丙方:
本着三方自愿协商的原则,乙方将位于番禺区洛浦街的宅基地的地皮挂靠甲方名下。现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 该地皮位于番禺区洛浦街号,长13.33米,宽11.26米,面积共150平方米,该地皮东边有郭润华,南边有郭妙冰,西边有汪均汉,北方有何合炳等四人的地皮。
二 、该地皮是由乙方张可林、潘红从丙方郭润华手中购买,已在村委会过户至甲方潘雪兰名下,(转名手续费14998元和购地皮的款项已由乙方支付)。
三、该地皮上的房屋已全部由乙方建设完毕,建房款120万元,甲丙双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不得对该地皮及该地皮上的房屋因任何理由主张任何权利,否则视为其违约。
四、甲丙双方在条件成熟时应无偿协助乙方将地皮过户至乙方名下,否则视为其违约。
五、如若该地皮被征收、征用和其它原因所得的赔偿款、补偿款、安置费和其它可得利益由乙方享有,甲丙双方应无条件积极配合乙方领取这些款项,否则视为其违约。
六、甲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因自身原因提前终止本协议,视为违约。
七、如三方之前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或本合同被撤消或经法律程序被认定为无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返还购地皮的相关款项并按房屋的市场价值得到合理的补偿。
八、违约责任及责任承担
如甲、丙方违约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购地皮的款项及其利息,转名手费及其利息,购房款120万及其利息,以及因其违约所得的利益和房屋增值部份的收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100万。
八、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可根据各种政策变化,经过协商达成新的经营协议。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起诉至法院。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2009年 月 日 2009年 月 日 200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