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齐房屋所有售楼款后业主消失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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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一、两被申请人赔偿逾期交付房屋给申请人造成的租金损失(暂计至申请仲裁之日为人民币¥ 30000元);

二、两被申请人立即支付在交付房屋之前产生的一切物业杂费(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等及滞纳金)约¥57873元(具体以物管核算的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三、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所有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1月6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及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约》。合同约定,两被申请人将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房的房屋一套以¥2100000元的总价(包括所有楼款及全部杂费等)出卖给申请人,买卖双方同意交付房屋的日期为,卖方收齐所有楼款后的15日之内。买卖双方若有任何一方未履行合约义务,则赔偿相当于定金数目的赔偿金。合同签定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最后一笔楼款也于2008年6月5日支付给了两被申请人,双方也办理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但两被申请人收讫所有楼款后,为了逃避其故意隐瞒的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杂费,竟然逃之夭夭。因被申请人拖欠管理费等杂费,物业管理公司也阻止申请人使用上述物业,给申请人造成了包括租金在内的损失。另外依合同约定,上述物业交付之前所产生的所有杂费应由两被申请人承担。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两被申请人明显构成违约,也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广州市仲裁委予以仲裁,请仲裁委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委员会

           

7

                                        申请人:

2008年 月  日

附:仲裁申请书4份,证据材料4份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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