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盗 窃 案 辩 护 词
广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三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张三在本案一审中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们依法会见了张三本人,查阅复制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并进行了仔细认真的研究,按时参加了法庭审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三确实构成盗窃罪,但在对被告人张三进行量刑时,希望法庭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从轻处理:
一、被告人张三属于偶然性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在律师会见笔录中提到他没有事先合谋,只是在飞机上由同案被告苏国斌发现被害人包内的钱后才临时起了犯意,甚至还劝同案被告不要拿他人的东西,这和事先经过长时间的预谋而进行犯罪比较起来,情节上是要轻很多的,从现有材料来看,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张三和同案其他被告人有过长时间的预谋.
二、本案赃款大部分追回,实际的危害结果较轻。
从卷宗材料反映的情况来看,张三在200年12月归案后第一次被讯问的时候,即主动,认真,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所参与的犯罪,减轻了办案机关侦破案件调查取证的工作量,这说明他认罪态度非常好.案发后,他所分到的全部款项也已追回,并没有给被害人造成额外的重大损失。
三, 被告人张三无犯罪前科,且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
被告人张三在犯本案前,一直是守法公民,并没有犯罪前科, 此次发案属初犯,只是他一时起的贪念,并不说明他的内心一直都有犯罪意图和严重的主观恶性,希望法庭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并且被告人张三对其犯罪行为深感后悔,有悔改表现.
以上是我们的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采纳,谢谢!
辩护人: 广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年 3 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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