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贵局正在侦办的涉嫌交通肇事案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的妹妹林(身份证号357,女,汉族,号)于日已向贵局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贵局接到取保候审申请书后未予批准。20年8月22日贵局交通警察支队黄江大队作出了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给了的家属。尽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申请人依然认为本案完全符合为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因犯罪嫌疑人张三现已被逮捕,申请人现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律师身份为嫌疑人张三再次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人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查明本案事故是张三在“行驶时发生险情采取措施不当”的情况下发生的,这与申请人会见张三时了解的情况是相符的,即张三是在正常行驶情况下为避让一辆快速穿行的皮卡车而迫不得已紧急左转而撞上行人的。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该规定,申请人认为:假使张三当时不紧急左转,其所驾车辆极有可能与那辆皮卡车发生碰撞,甚至发生更大的车毁人亡事故。故张三的情况是符合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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