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广州批发连锁公司:
本律师受广州牛奶有限公司(简称“牛奶公司”)委托,就贵司擅自销售并且低价销售牛奶公司产品一事,致函贵司:
根据牛奶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贵司在未经牛奶公司授权加盟、也未经牛奶公司的任何一家加盟店配送产品的情况下,擅自在市场上销售、并以低于牛奶公司对产品的最低限价销售牛奶公司的产品。本律师认为:贵司的行为已严重损害牛奶公司良好的公司形象和信誉,扰乱公司产品价格体系,也严重影响公司加盟店的正常经营。对此,本律师郑重声明:
请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立即停止销售牛奶公司的产品。否则,牛奶公司将向工商等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对贵司进行处罚。届时,本律师将根据牛奶公司授权,通过法律途径就牛奶公司损失一并向贵司索赔。对此,请予以高度重视为盼。
特此函告。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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