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用)
担 保 函
担保人:
住所地:
被担保人:
住所地:
我行(公司、协会)应被担保人的要求,为其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扣押 轮、扣押或查封货物、海事强制令、先予执行 财产、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一案,向贵院出具本担保,对被担保人因申请证据保全(扣船、扣货、海事强制令、先予执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错误给被申请人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金额以 为限。
本担保为不可撤销担保。我行(公司、协会)保证在贵院或贵院之上级法院作出的有关裁判被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付款。
本担保函自开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若出现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效期相应延长。
此致
深圳海事法院
(担保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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