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建公司担保纠纷执行一案,已经贵院受理,因被执行人建公司成立之时,其上级主管部门公路管理站拨入资金30万元实际未到位。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现依据<民诉法>的规定,特此向贵院申请追加公路管理站为第二被执行人。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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