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上诉人认为协议书第四条为无效条款没有法律依据
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第四条是双方关于租凭终止期限的约定,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述格式条款的法定特征,亦不具有第四十条所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极其荒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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