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因1诉2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年8月0日作出(201)萝法民初字第号生效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支付借款本金、利息以及相关费用,但一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21)穗萝法执民字第号案],现该案正在执行当中。
鉴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为防止出境,恶意逃避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故申请人广州离婚律师恳请贵院对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请贵院予以批准。
申请人:
代理人:
日期:201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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