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 市 区人民法院:
因贵院受理的张三诉李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简称“中山招行”)抵押合同纠纷案[(2012)中城法民三初字第18、19号案]中,存在原被告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本人作为该案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向法庭提交证据,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确认原被提供的证据之一为虚假、无效。但贵院在开庭后认为本人应按该协议中债权转让数额¥8950万元计算和交纳案件受理费,为此本人现正式提出异议:
1、本人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向法院提供原被告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事实,防止法院做出错误判决,而并非提出具体的财产请求,而贵院现以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要求第三人交纳诉讼费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但第三人从未提出过8590万元的诉讼请求,或者说这8590万元的标的额与本人没有任何关系。故贵院要求本人(第三人)按8590万元的诉讼标的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更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为此,本人特此提出异议,并请求法院对本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按照非财产争议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2012年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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