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调解协议
甲方:
乙方:
2007年9月3日下午3时左右,在水电施工区域,市建设公司分包的引水明渠开挖的施工工地,甲方请来的陕西车队司机张三开着后八轮自卸汽车倒车进入指定区域装土,甲方请来的风钻班班长张有有同志(重庆大足县珠溪镇居民)跑过来接被上一辆汽车压破的风管,不慎被应开的后八轮汽车撞成重伤。甲方立即组织人员用长城皮卡汽车将张有有送往湖阳区人民医院抢救、治疗18天(伤:骨盆粉碎性骨折、膀胱破裂、肝、肾挫裂伤),感染了浓毒血症及突发性大出血,造成多器官功能衰竭,于200年1月1日下午死亡。
在张有有的救治过程中,甲方派出员工专门护理,共用去治疗等费用49.3万余元,调解单位水电海门项目部派出领导监督、协调救治。在张有有逝世的当天,调解单位领导和工伤事故单位市建设公司海门项目负责人从海门工地及时赶到南方医院安抚死者亲属。为了做好死者亲属的丧后事处理。在调解单位的协调下,甲方与乙方进行了充分协商,并得到了张有有亲属的理解和大力支持,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补偿费用 万元,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费用:丧葬费、交通费、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一切费用。
二、本协议签订履行后生效,乙方不再追究甲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等一切责任,同时也不再追究程局和肇事司机的一切责任。
三、本协议壹式伍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调解单位壹份,公证单位单位壹份。
甲方: 乙方:
调解单位代表: 见证人:
公证单位:
公证员:
二○○七年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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