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广州三三学校:
本律师受广东张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张三”)的委托,根据广东张三提供的资料及相关法律规定,就贵校不按期退还教育储蓄金事宜函告贵校:
199年月1日,贵校与广东张三签订了《学生入学协议书》,协议约定广东张三作为丙方为学生张一向贵校支付教育储蓄金RMB390,000元,贵校在学生张一毕业(满20周岁前)当年9月30日前,将已交足的教育储蓄金全部返还给广东张三。协议签订后,广东张三积极履行协议,已足额缴纳该项教育储蓄金。2004年7月,学生张一从贵校毕业。贵校于200年8月20日出具了退款计划书,承诺从200年3月至2009年3月,分五次退还该教育储蓄金,但贵校却违反约定,未按期退还该教育储蓄金,至今尚欠RMB295,500元的教育储蓄金未予退还。
本律师认为:贵校不按期退还教育储蓄金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学生入学协议书》第五条的约定,已经构成违约,损害了广东张三的合法权益。为此,本律师正式向贵校声明:请贵校自本函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将上述欠款汇付至广东张三的银行账户上,或者与广东张三联系协商还款事宜,否则本律师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届时将会一并追究贵校的违约责任及相应的利息。请贵校予以高度的重视为盼!
特此函告。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年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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