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函
张三:
广州好人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就您违反《房地产买卖合约》(NO.00057)之事宜函告如下:
2008年8月17日您经我司的介绍与张一(买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约》(NO.00057),出售位于广州市白云03房之物业,签署买卖合约时买方已交付定金10000元给您。2009年4月18日您通知我司及买方由于个人的原因不再出售该物业,并于2009年4月24日正式书面声明因个人原因不同意出售该物业,导致您与买方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约》无法继续履行。
有鉴于此,我司郑重告知您:您之行为已违反了《房地产买卖合约》第十四条第五款的约定,已经构成违约。因此,请您于2009年5月14日前向我司支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12000元。否则,我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届时除追究您应付的中介费用外,还会一并追究您的违约责任,请您慎重考虑!
此致
敬礼
广州好人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