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张三
女方:李三
户口所在地:号
我们双方于2009年1月日登记结婚,201年月4日生育儿子,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故女方提出离婚,经双方协议达成离婚意愿,并对儿子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现双方对儿子有关抚养和婚后收入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子归抚养,每月10日前支付2800元人民币抚养费给马三以下帐户,直至婚年满18周岁。
婚生子成长期间的教育、医疗费,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婚生子成长期的疾病治疗、输血、陪护和上学陪读由共同负责。
三、随时享有探视的权利(探视前必须提前通知),探视必须在不影响婚生子生活、学习、健康的情况下进行。
四、我们夫妻共同财产为300万元,男方共支付160万元给女方,剩余140万元归男方所有。
五、为了让婚生子在广州市区享受优质医疗和教育,随父亲马三落户。
六、我们夫妻双方没有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双方也没有共同债权。
七、本协议书为双方自愿签订,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应负法律责任。
八、为互通婚生子的成长信息,男、女双方变更住址和电话号码要及时通知对方,婚生子在抚养成长期间的未尽事宜,本着有利于婚生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自双方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由广州离婚律师见证。
我们自愿离婚,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
协议人: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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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