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三
请求事项:
1、请求作为第三人参加李三三诉李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案号【201】中城法民三初字第1号];
2、请求确认李三三与中山招行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3、请求驳回原告李三三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因诉李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李三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房产(执行案号:民字第号执行案),该案正在进行当中。
执行过程中,萝岗法院通知申请人:李三三作为李三的另一债权人向萝岗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受偿,并声称其对李三的8750万元债权是由中山招行的8750万元贷款债权转让而来,意图主张全部执行房产的抵押权。同时申请人被告知:李三三正在中山法院就其所谓“债权转让”及“抵押权”向中山招行、李三等提起诉讼,法院正在对本案进行审理。
然而,根据申请人了解到的情况,李三三对债务人李三所享有的债权是基于其双方于2011日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而不是其所称的《债权转让协议》。在此之前,李三三已经就借款合同纠纷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民事诉讼,该案事实已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作出的[(2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
同时申请人了解到,李三三向法院提交的所谓《债权转让协议》系李三三在得知债务的房产已经被萝岗法院查封,为了达到独占债务人财产的目的,伙同中山招行伪造,并逼迫李三签字。
申请人认为,李三三伙同中山招行业务人员伪造证据,并根据伪造的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意图独占债务人的全部房产,将严重的侵犯申请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并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认李三三与中山招行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并驳回原告李三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中山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
日期:2012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