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四张,
被控告人:张三,男,汉族,
请求事项: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张三诈骗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1年2月14日和同年2月28日,被控告人向控告人故意隐瞒其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0号的房产(简称“该房产”)已抵押给第三方的真实情况,欺骗控告人该房产未设定抵押,并承诺将该房产抵押给控告人,先后骗取控告人借款共计1575万元。经控告人了解,被控告人在借款后未将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而是将该借款私下转移到国外,不偿还控告人的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故意隐瞒事实,骗取控告人巨额借款,已构成诈骗罪。因此,控告人特向贵队提出控告,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张三诈骗的刑事责任。
此致
广州市经侦支队
控告人:
日期:2012年 月 日
附:证据材料:
1、张三与四张《借款合同》复印件2份;
2、张三与四张《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复印件1份;
3、3套抵押房产的《房产证》复印件3份;
4、3套抵押房产的《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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