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广州房产律师
被告: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广州市天河区302房的产权登记,为原告办理房产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迟延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人民币
元(暂计至201年10月 日);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02号(即302号)的商品房(简称“涉讼房屋”)售予原告,涉讼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352,791元。同时《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03年3月30日前将涉讼房屋交付给原告,并在交房后360日内协助原告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房产证;如因被告原因造成原告未能在收房后1080日内取得房产证的,被告应自第1081日起每天按购房款的万分之一点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办完房产证为止。
签约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也在约定交房期限内交房,该房屋自此由原告一直居住至今。后原告发现被告已于2002年5月11日将涉讼房屋另行售予,并办理了预售登记。经原告与被告交涉,最后由作为转让人将涉讼的预售房屋转让给原告,并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预售房屋转让登记。至此,原告作为涉讼房屋的预购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截止至原告起诉时止,被告一直未协助原告办理涉讼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致使原告无法取得房产证。
综上所述,被告未协助办理房产证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年10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