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昆山食品有限公司:
本律师事务所受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的委托,就贵司拖欠中远物流费用之事宜致函与贵司。
提供的材料显示:贵公司于至今仍欠流卸货费96995元 ,曾多次向贵司催收相关费,而贵司至今仍置之不理。本所律师认为,贵司不付费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违约,损害了的合法权益。为此,本所正式向贵司声明:
请贵司于收到本函后的十日内,将上述欠款汇付至的银行账户上,或者与中流联协商还款事宜,否则本所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届时将会一并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及相应的费用损失。请贵司予以高度重视为盼!
特此函告。
广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2年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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