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意见
一、 关于离婚
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理由如下:
原、被告婚后本与被告父母同住,因被告父母难以相处且被告处处维护其父母,不能体恤原告,原告自2013年4月生产后,立即搬出,不再与被告及其父母同住,至此,原、被告感情已破裂。举一例,原、被告相约婚后赴海南度蜜月,并已订好行程,被告父母知悉后不同意,在被告父母要求下,被告竟能取消已经订好的所有行程而完全不理会原告的感受。在原、被告发生矛盾时,被告父母竞能溜进原、被告房间,不经原告同意,将亲友送给原告的饰物偷偷拿走。这两例子,仅仅是被告父母难以相处的众多例子中的其中两例而已,可见,原告在婚姻期间受了多大的委屈。
在此后,原、被告多次协商离婚事宜,被告对其自己起草的协议条款反复修改,直到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原、被告才能一同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然而,即使到了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之时,被告仍要求修改离婚协议,并撕毁原告手中的协议正本,最终双方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离婚事宜。
在庭前调解过程中,被告虽表现出调解愿望,但对调解条件依然反反复复,每当原、被告双方对某一事项达成和解后,被告总会提出新问题,导致调解不能实现。
综上,原、被告已无任何和好的可能,双方均有离婚的意愿,且自原告与被告分开居住时起至今已接近两年,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二、关于抚养权
小孩的抚养权应归原告所有,理由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本案中,孩子尚不满两周岁,应随原告生活。
2、原告有固定的工作单位,稳定的收入来源,而被告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已多次向原告以及法官表示其尚处于失业状态,收入来源不稳定,因此,从经济条件而言,原告相较于被告更适宜抚养小孩。
3、原告有照顾小孩的经验。小孩自出生后一直是由原告及原告母亲照料,直至小孩九个月的时候,在男方父母的一再要求下,才将小孩交给男方抚养。
三、关于抚养费
由法院依法判决。
四、关于共同财产分割
广州离婚律师建议由法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