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有限公司
核销坏账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省有限公司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我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拖欠贵司账款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贵司提供的下列事实而做出:
1、贵司账面反映债务人司于200年至今,拖欠贵司公司款项合计人民币共计36460,5元;
2、贵司与此款项相关的业务资料已经丢失,无任何证据证明该项债权的存在的事实情况,亦无证据证明自2004年以来贵司曾经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并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3、贵司董事会拟决定将该项债权作坏账处理。
基于贵司提供的上述事实,我们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贵司因不能提供证明该项债权事实的证据,故无法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主张该项债权;
2、由于贵司也无证据证明贵司自2004年以来曾经向债务人主张过该项债权,从而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该项债权亦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无法获得法院的胜诉判决;
3、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该项债权已经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实现,贵司可以根据相关的账务管理规定对该债权进行坏账处理。
上述意见谨供贵司参考。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201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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