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
被告:
请求事项: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办理关于广州市广州大道号8房的过户登记手续。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192与被告(当时属于原告单位的职工)签订了《广州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将自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号的住房(建筑面积为99平方米),按照广州市房改房的有关规定,以14907.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协议同时约定,乙方购房自付清房款之日起15年内如自动离职、调出等,甲方将按原房价返购。协议签订后,双方履行了交付手续,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
然而仅仅在双方签订购房协议的三年后,被告即于199年12月向原告提出了辞职申请,辞职的同时,其书面承诺将根据原购房协议的规定于199年月20日前退回广州大道房给原告,原告在其承诺退回房屋的情况下同意了其辞职申请。被告辞职后,也已经按照其承诺将该房屋退还给了原告,并一直由原告作为员工宿舍使用至今。
但由于当时双方的疏忽,均未及时到房管部门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原告向被告提出一起去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拒不协助。为此,原告广州房地产律师现依法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手续。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年10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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