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广州离婚律师
被告: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 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共同子女在原、被告离婚后随原告一起生活,由原告直接抚养。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9号),婚后于199年3月27日育有一男孩,取名。鉴于双方在婚后长期感情不合,夫妻感情现确已破裂,200年11月19日双方经共同友好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离婚协议》。
原、被告户口所在地虽均在黑龙江省,但双方在广州连续居住已有多年,被告并有广州市暂住证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鉴于原、被告均在广州市内工作工作繁忙,无法回原婚姻登记单位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但原被告在广州经常居住地均在广州市荔湾区辖区内,故原告基于以上情况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诉讼途径尽快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恳请贵院依法及时受理并尽快作出准予原告诉请的民事调解书。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年11月20日
双方都同意离婚,不想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委托律师在法院起诉办理快速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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