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广州房产律师
地址:
被告一:
被告二: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楼宇按揭合同》下称“按揭合同”;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连带偿还所欠的借款本金人民币 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09年7月6日止为人民币 元,从2009年7月6日起至借款清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共计人民币 元;
3、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广州市天河房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年8月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按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18.4万元,用于购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02房,同时被告一以所购得的商品房为该贷款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详见’房地产他项权证’粤房地他证字第C号),合同同时约定被告二对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至年6月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全面履行了义务。但两被告却未能按照“按揭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至20年7月6日止已累计拖欠多期贷款。
因两被告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信贷资金的安全,致使“按揭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依法应以解除和清偿本债务。现特向人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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