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原告:
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 婚后共同财产依法侵害;
3、 婚生小孩随原告生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9年1月6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年月18日生育儿子。婚前感情一般,婚后逐渐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严重不合,时常互不相让,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被告已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但因在共同财产如何侵害及儿子的抚养问题上存在分歧,未能协议离婚。
婚后,原、被告的主要共同财产有:房屋二套,分别座落于衡开发区长湖街3602室,3室,以及住房内家具、电器等。
鉴于此,原先特提出前列诉讼请求,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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