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年 月 日出生,住所地
被告:广州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定作费用2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日起算);
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个体工商户字号“广州市海珠区服装厂”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为王,但实际经营者为原告(登记经营者王静已出具《证明》和提供身份证明)。
原告是2007年初经朋友介绍结识被告相关业务负责人。
2007年10月11日,原告和被告代表陈签署《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8000套大衣,每套加工费为30元,原料由被告提供。2007年10月16日、2007年10月17日、2007年10月18日、2007年10月19日、2007年10月20日原告分五次将加工好的总计8000套大衣送交被告。但迄今为止被告却没有向原告支付定作费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但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拖延,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的经营和生活带来困难和巨大损失,迫不得已,原告特依法具状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并作出判决。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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