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一:
被告二:
诉讼请求:
1、 依法对横江鸽场从开始经营之日至法庭辩论终结日止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2、 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支付原告合伙期间的利润(以审计所得为准)
3、 原告依法退出原来的合伙并依法清算
4、 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7年3月,被告一和被告二因为资金缺乏,便找到原告,希望与原告合伙开办鸽场并于3月18日达成了合作协议,合同约定,原被告三方共同合作投资经营良田横江鸽场,三方各占鸽场的33%的股份。合同签订后,被告一和被告二没有向鸽场实际投入资金,原告向鸽场投入了合伙出资共计 320000 元。之后,鸽场经营顺利,但被告提供的报表却显示月利润大幅下降:如2007年3月份的利润从2007年2月份的15503.4元下降为5281.5元且不能说明理由。被告二提供的报表显示从2007年3月到2008年6月鸽场的总收入1295337.63元,总支出却高达1249018.41元,支出费用同原告入伙之前相比大辐攀升且很多支出没有有效的凭据。
在合伙经营的期间,被告一和被告二严重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不让原告方参加管理监督、不让原告方经手收入款项、不让原告方查询收支帐簿的原始记录,并且,被告方至今仍隐瞒鸽场的实际利润也不实际分配给原告。被告方采取各种手段隐瞒利润、多列支出(绝大多数不能提供有效凭据且没有得到原告的同意)少列收入。
综上所述,两被告的行为明显构成了严重违约,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状人
2008年8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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