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 告:广州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告:广州市海悦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广州市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定金5万元人民币;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原被告于2009年5月12日签订了一份《合作意向书》,双方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酒店首层的酒店票务中心(总面积300平方米)以每月75000元的价格出租给原告,原告为此支付了50000元人民币给被告作为定金。当时被告的酒店还未开业,但被告承诺酒店七月开业时应该可以让原告入场经营。可是,自双方签订《合作意向书》之后,被告就再也没有联系原告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期间原告多次去被告的酒店找相关负责人都得不到任何答复。自五月签订意向书,广州律师特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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