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9月2日晚19时许,被告人张某到某手机连锁店,谎称购买手机,让店员黎某将一部诺基亚N81拿给其挑选。被告人乘店员不备,突然拿着手机跑出店外。在逃跑过程中,被附近的巡防队员抓获,所抢手机被缴回。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150元。
[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是单独实施抢夺犯罪,没有胁从犯罪的情节,在逃跑过程中被巡防队员抓获,不具备犯罪未遂的客观要件,其辩护律师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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