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罗
被告:
诉讼请求:
1、 判令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年相识,2003年月日登记结婚,23年8月10日生育一子名叫。原告与被告之间从认识到结婚一直都没有真正建立起婚姻赖以存在的感情基础, 婚后二人性格不合,经常吵吵闹闹,随着婚后两人性格的不断冲突,矛盾的不断加剧,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200年原告与被告分居,原告与被告分居后被告对原告形同陌路,无任何挽回感情的意思表示,从不探视、问候原告,至此,双方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
现原告与被告已分居三年多,双方早已没有任何感情,原告早已厌倦了这种生活,思想包袱很重,对这个家产生了极强的厌恶感,一直以来只是鉴于传统道德观念希望能够维系这个家庭,但被告却无视原告的一番苦心及宽容,反而变本加厉,给原告及家人带来一次又一次的伤害。原告现已身心俱疲,尤其是精神上已不堪忍受这种折磨至此,双方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间毫无感情可言。至此,再来维持这段名存亡的婚姻已经没有必要。
综上所述,广州离婚律师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诉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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