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 判令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判令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扶养费2000元、每年支付小孩教育费20000元至小孩满18岁止;
3、 判令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
4、 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当时被告在戒毒治疗,认识后不久就于同年4月登记结婚,婚照后生育一女儿名叫。原告与被告之间从认识到结婚一直都没有真正建立起婚姻赖以存在的感情基础, 婚后二人性格不合,经常吵吵闹闹,随着婚后两人性格的不断冲突,矛盾的不断加剧,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被告性格暴躁,早在他13岁时就有将人打残被送进少教所的历史,经常对我使用家庭暴力。我2年就发现他有在外面找女人的情况,这二年更是变本加厉经常不回家过夜,有时回来也是凌晨二三点回,对我的态度也开始改变了,变得越来越冷漠了,且愈发强烈。不仅如此,被告现在还参股了一家发廊,经常与那些发廊妹混在一起,被告的很多做法,实在令我太痛心了。
原告早已厌倦了这种生活,思想包袱很重,对这个家产生了极强的厌恶感,一直以来只是鉴于传统道德观念希望能够维系这个家庭,但被告却无视原告的一番苦心及宽容,反而变本加厉,给原告及家人带来一次又一次的伤害。原告现已身心俱疲,尤其是精神上已不堪忍受这种折磨至此,双方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间毫无感情可言。至此,再来维持这段名存亡的婚姻已经没有必要。
综上所述事实理由,广州离婚律师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诉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