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人(男方):
协议人(女方):
协议人张二和张三双方于2007年月日在珠海市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年月生育女儿张五。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二与张三自愿离婚。
二、女儿由男方抚养,由女方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大写叁佰元),在每月7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当女儿张五有重大疾病(花费¥10000元以上)时,所需医疗费用各自承担一半。
三、双方现在居住的公寓房的所有权是男方单位所有的,现协商由女方张三自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起继续租住,但不得超过一个月;男方张二的工资卡的存款及其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物品归男方本人所有,其余财产包括其他所有存款(约211万元)、女方个人住房公积金及其个人首饰归女方张三所有。另外家具、家电、汽车等房屋内物品归张二所有,男方给予女方现金补偿贰万元,以男方名义存款的六万元定期存款归女方所有,在签定本协议时,由男方协助女方领取。
四、夫妻双方无任何共同债权债务。
五、张三可在每个星期的周末到其居住地探望女儿,男方须提供方便。如临时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男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六、签定本自愿离婚协议书后的三日内双方必须去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律师事务所存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男方): 协议人(女方):
200年 月 日 200年 月 日
见证人:广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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