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一:张三,女,
原告二:刘三
被告一:陈三
被告二:广州市白云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三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误工费 天 元、在家期间的护理费 () 天*50元、死亡赔偿金353986元(17699.3*20年) 、丧葬费8849元(17699/12*6)、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二、 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对第一项请求中超过限额的部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2月13日9时57分,张一(原告张三的母亲,原告的妻子)在海珠区南路行走时, 被告张五驾驶的的粤a号轿车违反交通规则在倒车时发生与张一相撞的交通事故,致使张一身受重伤,事发后,交警及时进行了处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海珠大队于200年2月14日作出编号为:a0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五承担全部责任。受伤后于20月13日入住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诊断为粉碎性骨折,经治疗于200月1日出院,出院不久因病情加重于 月 日再次入住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2009号因治疗骨折导致感染性休客不幸身故。
经查证,张五驾驶的的粤a号轿车的车主为广州市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张五驾驶的轿车发生本次事故时,其事故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广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请法院依法作出支持原告以上请求的判决。
此致
海珠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年月 日
补充证据材料清单
序号 |
证据名称 |
原 件 |
复印件 |
页数 |
证明对象 |
1 |
事故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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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病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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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死亡医学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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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火化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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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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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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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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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签名):
收件人(签名):
提交日期: 200 年 月 日 签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