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被告一:人民政府
住所:
被告二:
住所: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暂计到2008年3月15日,至实际停止侵权之日止)八万元;
2、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0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下辖的企业管理委员会(现已经撤消)签订了《关于兴办煤球厂有关事宜的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一向原告方提供机械厂院内场地600平方米和机械厂办公楼第一层办公室一间并负责提供原告方经营所需车辆的进出通道;合同期间为六年,即2000年9月20日至2006年9月19日;同时约定被告一每年八月底收取房租和管理费。2004年被告一与原告达成协议:原告将机械厂办公楼第一层的房子腾出后,被告一同意煤厂场地到期后无偿使用二年;随后原告按照要求腾出了房子。2006年被告一违反法律法规将机械厂厂房及包括原告方的场地低价变卖给被告二,此行为不仅导致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也严重的侵害了原告方的权利。2006年9月被告二将机械厂大门紧锁,阻断了原告方车辆进出的唯一通道,致使原告停止经营,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07年4月24日,被告一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终止和原告之间的合同。
综上所述,被告一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一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私自变卖国有资产的行为和被告二紧锁大门阻断通道的行为使原告遭受到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基于以上事实,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能根据事实,对于原告的合法请求依法给予支持,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支付诉讼费用。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三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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