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托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云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消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医疗费40000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6150元;
2、本案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承担医疗费16641.7元,营养费2000元明显偏低,依法应予以改判。
1、上诉人于200年4月9日与广州市老年公寓签订了入住托养合同,在交纳了45000元后于2008年4月17日入住广州市友好老年公寓,公寓按最高护理级别安排24小时专人特殊照顾护理。后因被上诉人护理不当造成上诉人骨折后引发冠心病、坠积性肺炎、帕金森病及其叠加综合症,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截止至2009年2月8日发生医疗费99730元,200年2月8日至2009年9月22日发生医疗费41984元,上诉人至今仍在重症监护室,医疗费和护理
等费用仍在不断的增加。
2、一审法院对在医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与事件的关联性予以认定,对在其它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费用没有认定是错误的。由于被上诉人的过错造成原告摔倒,之后又被公寓方错误的安排至其关联单位友好医院内科治疗致使病情进一步恶化。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摔伤后所发生的治疗骨折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方应对原告治疗骨折发生的所有费用承担全部责任。被上认人对上诉人因摔跤长期卧床不起和其过错导致病情恶化而发生的医疗等费用有间接因果关系,其至少应承担一半的责任。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骨折后引发的冠心病、坠积性肺炎、帕金森病及其叠加综合症应该承担部份责任,一审法院只对在友好医院治疗费用部份认定为16641.7元明显偏低,治疗骨折发生的费用并不是只发生在友好医院,况且上诉人没有摔跤之前健康状况都是不错的,摔跤诱发冠心病、坠积性肺炎、帕金森病及其叠加综合症,没有证据表明被上诉人的过错与之间没有关联性。因为被上诉人的过错致使上诉人现在仍在重症监护室,至今发生的医疗费已达到141754元。
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充份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对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判如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