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
被申诉人:广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一、 裁定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少发的工资10500加班费 12443元
二、裁定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800 元
三、裁定被申诉人双倍支付申诉人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8月30日的工资 共计: 16800 元。以上总计:44543元
事实和理由 :
申诉人是被申诉人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职工,申诉人是年5月12号被招入被申诉人公司工作的,被申请人承诺每月支付申请人4800元的工资,申请人长期以来基本是每星期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十一个小时,但却从未支付加班费,我们先后多次向被申诉人公司提出发加班费的请求,但公司不发加班费。被申请人实际支付给我的工资只有1800左右,没有按约定的4800元来支付我的工资.我曾向公司申请,请公司补发我我的工资和加班费,按相关规定解决相关待遇,被申诉人不予解决。被申诉人一直没有给申诉人购买社保。不仅如此,被申诉人没有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诉人2008年8月30日通知被申诉人解除合同,被申诉人为此特向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裁定。
此致
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年 月 日
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序号 |
证据名称 |
原 件 |
复印件 |
页数 |
证明对象 |
1 |
民事赔偿起诉书 |
是 |
2 |
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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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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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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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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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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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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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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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签名): 收件人(签名):
提交日期: 200 年&
nbsp; 月 日 签收日期:
2008年加班费名细
月份 |
加班时间(小时) |
每小时工资 |
加班费(元) |
5 |
33+33 |
20.8 |
2402 |
6 |
78+44 |
20.8 |
4263 |
7 |
69+44 |
20.8 |
3983 |
8 |
63+44 |
20.8 |
3795 |
总计:12443
每小时工资=4800/20.83/8=28.8元
加班费总计:124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