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广州市货运:
广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的委托,代其处理与你的托运货物丢失纠纷一案,现就本案向你发函如下:
据反映: 他于200年2月19日向你托运一批货物至湖南郴州,货物保价一万,收货人为陈海洋,贵方出具了托运凭证一张。后贵部没有仔细核对收货人身份致使该批货物被冒领,给他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托运凭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清晰。陈先生已经依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贵方应当按照约定安全准确地将货物发给收货人,现由于贵方工作失误致使货物被冒领,贵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为双方能够妥善处理此事,陈先生委托本所协调此事,请你在2009年4月3日前主动协商解决些纠纷。否则我所将依照法律程序处理本案,届时将代陈先生诉至人民法院追究你的违约责任,赔偿我方经济损失。
一旦使用法律程序处理此事,你不仅仅要赔偿我方经济损失,并且要承担诉讼费,逾期利息等额外费用以及耗费大量精力。请你仔细权衡利弊,不要为此而卷入诉累。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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