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三
申请事项:请求退还财产保全担保款人民币46655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告)与王三(被告)欠款纠纷一案[案号为(2009)番法民一初字第67号],于209年12月7日在贵院开庭审理,在贵院主持下,申请人(原告)与王三(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因本案申请人(原告)在提起诉讼时曾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为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人民币68768500元作为担保。故申请人(原告)现依据我国有关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退回申请人诉讼保全的担保款款人民币41500元,请予审查批准并及时办理。退还款项请贵院退回下列帐户:招商银行一卡通卡号为87686786787577,户名为4657。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