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与张三离婚案件的书面意见
我是,2009年8月11日贵院受理了我诉张三离婚纠纷案,其案号为:(2009 天法民一初字第3871号。由于客观原因我本人无法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具体理由及正式申请我已提交给了贵院),本人确实有不能到庭诉讼之苦衷,并且立案至今已近8个月,如若现在撤诉,待下次另行起诉,则将白白浪费掉了我苦等的这八个月时间。望贵院能体谅我在百般无奈下选择不到庭的苦衷。
并且,本人再次向贵院表达我对本案的意见。我与张三离婚属我本人的真实意愿,实质上我与张三本来就感情不深并且三年多没见面,已经根本谈不上任何夫妻感情了。我与张三也没有任何财产需贵院进行分割;我们无子女,也就无需贵院裁决抚养权归属。
我保证上述情况完全属实,望贵院能批准本人不到庭诉讼,让我全权本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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