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张三,男,广州有限公司董事长,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被控告人:李三,男,广州市,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控告请求: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李三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追缴并退赔其侵占的公司财产。
事实与理由:
厂与中国广州市天河区年合作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广州有限公司,由厂派人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活动,该公司董事长为张三。XXXX年X月X日,被控告人李三担任广州有限公司XX职位,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被控告人在担任广州 有限公司XX职位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以XX的名目侵占公司财产,公司银行帐户无故亏空XXXXXX元,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致使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控告人作为广州 有限公司的XXX,在工作期间利用自己的职位之便得以掌管公司的财务、公章和运营,多次采用非法手段侵占公司财产XXXXXX元人民币归个人所有,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其数额远远超过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5000-10000元的立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为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外商的合法利益,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李三的刑事责任,追缴并退赔被控告人非法侵占的公司财产。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
控告人:张三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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