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三超市有限公司:
关于贵司与本人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相关事宜,贵司不但已多次向本人发函限令本人在200年3月13日前撤离,且多次采取强行手段驱逐本人,已给本人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为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有利于贵我双方今后的合作,本人特就此纠纷之缘由,本人所持之观点及妥善解决此纠纷的意见致函贵司,请贵司现任领导及上级明察。
一, 贵司招商部前任经理李四以权谋私、贪婪无厌是造成此纠纷的根本原因。
200年12月31日,贵我双方经协商,本人就租赁贵司的地下一层YC铺面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即20年1月14日起,至200年1月13日止。本人进场经营后,前期生意惨淡,亏损严重,200年下半年生意才逐渐好转,开始盈利。无论亏盈,本人一直按期交租,严格遵守贵司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法经营,贵我双方合作较为愉快。20年12月中旬,眼看租期即将到期,本人遂向贵司请求续约一年。贵司招商部时任经理李四虽同意续约,但见本人生意有了起色,却向本人索取高达60000元的好处费,否则将把该铺面发租给其他经营珠宝业的同行。为了能在此继续经营,本人迫于无奈,不得不同意李四的这一苛刻无理的要求。但是,为防止李四变卦,本人只同意先付其30000元,续租合同签订后再付30000元,对此,李四当时亦予同意。而在付给了李四30000元后,李四或许是得知其将被调往他处,便要求本人将另30000元先付给他,并保证贵司会与本人续约。本人因担心节外生枝,未予同意(这一事实,本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并可与李四对质)。李四见其全部欲望未能满足,遂不同意将该铺面续租与本人,并采取种种手段,逼迫本人提前撤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人不得不愤起抗争,以致出现了导致双方均不愉快的情形发生,对此,本人深表遗憾。从20年3月22日起,贵司又采取了停电措施。鉴于李四已调走,新任公司领导及上级此前想必受到了李四的蒙蔽,对上述情况不知情,为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本人至今一直采取忍让的态度。
上述事实充分表明,正是由于贵司前任经理李四为谋取一己私利,才导致了目前这种局面的出现,李四的利欲熏心、贪婪无度是造成贵我双方不能继续友好合作的唯一原因。李四的行为不但给本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贵司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二, 本人对此纠纷的三个观点。
1, 贵司要求本人在
200年4月13日撤离是不符合贵我双方约定的。贵我双方的合同虽然在200年1月13日到期,但经贵我双方协商,贵司已同意由本人续租三个月,且本人已于200年2月5日将续租租金22500元转入贵司帐户,贵司也于200年3月3日向本人出具票号为租金发票一张。这一事实表明,至迟在200年月3日前,本人有权使用上述铺面。然而,李四由于私欲未能完全得到满足,在离任前,不惜一切手段,以贵司的名义非要轰走本人不可。现李四又已离任,或许是受其片面情况汇报的影响,贵司新任领导上任后,仍要求本人立即撤离,本人在此禀明,尽管贵司通知已退回本人500元的租金,但由于这一行为未得到本人的同意,故续租三个月的合约继续有效。贵司不能要求本人现在撤离。请慎思!
2, 本人作为yc-铺面的原承租人,在该铺面再出租时,依法享有优先承租权。如前所叙,本人早已向贵司要求续租该铺面。但是,由于贵司招商部前任经理李四私欲未能全部满足,遂从中作梗,宁可将该铺面出租与他人经营珠宝,也不愿将该铺面继续出租与本人,从而引起纷争(李四是否另外又中饱私囊,本人尚无证据,不敢妄自推测)。对此,本人认为,贵司此举不但对本人甚为不公,且有违相关法规。《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在同等条件下,按照如下顺序对出租的房屋有优先权:(一)房屋共有人;(二)原承租人。这就表明原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是一项法定权利,而非约定权利,本就无需合同约定。同是珠宝行业的从业者,本人比其他人当然享有对贵司地下一层yc-优先承租的权利。故贵司将该铺面出租给他人经营珠宝而不愿意在同等条件下续租给本人经营珠宝是不合法的。请再思!
3, 无论本人上述不愿撤离的理由是否成立,贵司均无权单方采取任何强行措施逼迫本人撤离。从20年3月14日开始,贵司几乎每日一信函要求本人撤离。不仅如此,还数度采取强行措施,意图迫使本人撤离。本人认为,即便本人前述不同意撤离的观点都不能成立,退一万步讲,贵司作为与本人平等的民事主体,贵司也无权强行驱赶本人。更何况本人既为拖欠贵司分文租金,亦未违反贵司任何管理规定。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二条之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说,贵我双方在履行该合同时如遇有争议,解决的途径只能是:第一,双方友好协商;第二,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决定本人的去留。故贵司擅自对本人所采取的强行驱赶措施是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三思!
三,本人对解决此纠纷的建议和希望。
由于李四的以权谋私行为,导致贵我双方连日来均受此纠纷之困扰。2年月22日贵司又采取停电手段,以迫使本人撤离。为了不让事态进一步升级,也为了让贵司新任领导及上级能客观、全面了解此纠纷的前因后果和来龙去脉,以作出理智正确的判断,本人一直强忍心头之痛,等待与贵司新任领导及上级沟通,至今未采取任何抗争措施。对此,期盼能予明鉴。在此,本人诚恳建议贵我双方本着务实的态度,积极协商,本人尤其希望能与贵司新任领导及上级并贵司的法律顾问直接交换意见,以早日妥善解决此纠纷。本人深信,贵司新任领导及上级在掌握了全部情况后,贵我双方完全可以最终达成一份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在此,本人愿率先禀明以下积极态度:只要贵司在同等条件下同意将Y铺面续租与本人,本人将不计前嫌,并愿意就本人曾经采取的过激行为向贵司表示诚挚的道歉;亦可在一定范围内,为消除不良影响,采取更为积极的举措,以挽回贵司的声誉。
特此函达,敬盼佳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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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承租人:
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