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转让条件及程序:
1.地产转让的条件。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定业用地或者其它建设用地条件;③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除符合上述1.2两条外,还必须补交出让金后方可转让;④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矿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所有权依法转移的除外。2.①地产转让的程序:受理转让申请。由转让方提供有关转让电报材料;②审核交易标的。依据转让条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交易标的进行审核;③办理转让手续。由转让方填写《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表》,根据申请表进行实地地籍调查,核实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④交纳中介服务费。签定委托代理合同,依据转让成交价由委托方交纳中介服务费;⑤上报市局批准。将有关转让资料上报市局,由用地科审查后,报局领导签发批准,下发变更通知书;⑥权属变更登记。用户持变更通知书等有关转让资料到市土地局城区分局进行变更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五、地价评估程序:1.接收委托单位的评估申请(一小时)。2.签订委托评估协议,大型项目文字协议,小型项目口头协议(半天时间)。3.由委托单位提供评估时所必须的资料(一至两天)。4.审核资料。审核委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5.实地勘丈、复核。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实地进行勘丈复核(半天)。6.撰写报告。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及委托方的估价目的,拟定评估方案,选出评估方法,并写出报告。7.提交市土地管理局进行确认。并根据确认意见进行修改,最终确认。(三天)。8.按收费标准足额收取评估费。9.向委托方正式提供报告及确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