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员:
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张三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与广州市豪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全权*人。现本代理人结合2009年7月10日开庭审理情况,依法提交如下书面补充意见,供参考:
首先,本代理人认为:本案张三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1、在仲裁阶段,公司对于张三提交的工作证的真实性予以了确认,该工作证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
尽管该工作证上没有公司的名字,而是标注的“李三机构”字样,其原因在于公司办公所在地大厦挂的就是这样的招牌,公司对外也是以属于李三机构或者李三集团的名义进行宣传。现公司否认工作证的真实性不符合法律规定。
2、、张三提交的2009年2月2日的申请报告以及多份考勤表和考勤卡、工程施工进度表、预算表等更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
尽管公司在审判阶段提交多份证人证言均称张三属于公司外判的工程监理、不是公司员工、不参与公司考勤,但这些证人证言依法不应当采信。
(1)公司在仲裁阶段没有提交这些证人证言或者没有依法出庭作证,现在审判阶段提交证人证言不符合法律规定;
(2)证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所作证言可信度低,依法也不应当采信;
(3)这些证人证言的内容与本案的书面证据(如2009年2月2日的申请报告、张三提交的考勤表和考勤卡、工程施工进度表、预算表等)内容相矛盾,其证据效力不及书面证据;
(4)在仲裁阶段,公司对于张三所述的上班时间没有异议、对张三参与公司考勤也没有异议,只是强调公司是指纹考勤不是打卡考勤,公司在审判阶段却完全否认张三参与考勤,这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采信其在审判阶段的陈述。
3、从法律关于鉴别是劳动关系还是其他关系的规定来分析,公司关于双方之间是承包关系不是劳动关系的说法也完全站不住脚。
这一点从张三需要接受公司管理、需要参与公司考勤、按时从公司领取报酬、以及2009年2月2日的申请报告的内容上可以得出结论。而且,公司称双方之间是承包关系但无法提供承包合同予以证实。另外,既然公司称张三从公司领取的是承包费而不是工资,为什么拒绝提交张三签收报酬的原始凭证?恳请法庭责令公司提交这些原始凭证,看签收的到底是工资还是承包费用。
其次,在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由于存在公司未与张三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因此,张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代通知金以及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是完全合法的。
最后,由于公司在仲裁阶段对于张三所述的上班时间没有异议、公司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审判员问公司对仲裁查明部分哪些地方有异议时,公司对上班时间也没有异议,因此,张三主张的带薪年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以及周末加班工资的要求均符合规定,具体计算方法请详见张三制作的附件《加班工资计算明细表》(共3页)。
广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