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指引
一、劳动合同指引
1、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
按照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目前和贵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贵司应在1月31日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自2月1日起有权要求公司按双倍标准支付工资;如果贵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一年内不签订劳动合同,则依法视为双方之间已建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
2、关于工资约定的问题。
贵司目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即每周40小时工作制,超出40小时的依法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支付规定是:正常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按正常工资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按正常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安排补休的不支付加班工资);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 按正常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形式替代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目前国家法定节假日是11天)。因此,贵司如果要维持以前的工资支付水准不增长,就有必要对加班情况进行一个测算,可能会有必要在基本工资的约定上比以前有所下降。
3、关于劳动合同的持有问题。
依据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有一份,因此,贵司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让劳动者签收劳动合同(是否有必要让员工实际持有贵司自己考虑决定)。
4、关于社保的缴纳问题。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哪怕员工自己提出不愿办理愿意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也不可以,因为即便员工自己写出申请表示不愿意办理社保,他要是反悔的话,他还是可以去告单位的,单位在这样的情况下还是要输官司,所以,我还是建议贵司按照法律规定给所有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当然,如果贵司觉得员工写出申请不办理社保后不会反悔,也可以去冒险一试的。
二、员工手册操作指引
由于新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有很严格的限制,因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显得格外重要,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只有在员工严重违反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或者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但同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规章制度必须是通过职工民主程序通过;2、规章制度要进行公告。
所以,我建议贵司对于我起草的规章制度程序上先经员工讨论,然后开员工大会表决通过,做一份会议记录,让员工签名。对于会议通过的规章制度也让员工每一个签名认可并存档,并将规章制度进行张贴公布。
另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规章制度重要性不在制度本身是否存在,更重要的是落实。好的规章制度如果不注重落实就形同一纸空文。
就本手册而言,本律师建议贵司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注重以下事项的落实:
1、 以书面形式指定人事部门专人负责进行手册落实管理;
2、 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
3、 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中要注意证据的及时收集和保管;
4、 证据的形式、内容要合法完备。(参见上次发送的附件样本一、二)
三、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指引
1、对于商业秘密,我建议贵司对于掌握秘密的人要和其一一签订该协议。
2、更为重要的是,贵司对于秘密要注意保护,凡是需要予以保护的商业秘密,最好在该在秘密载体上予以粘贴标签[(一)在技术资料档案上,加盖技术秘密标识;(二)对不能加盖技术秘密标识的模型、样品、数据、配方、工艺流程等,以书面形式明示;(三)其他的明示方式],特别在保管和传递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到将保护责任落实到人,尤其是交接环节要制定明确规定,办理书面的交接手续。
3、发现有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作出处理,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