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为被告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无异议。
二、 本案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 被告人是由于死者对其侮辱与挑衅,使其在惊慌失措的状态下对死者实施了伤害,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案发当晚,被告人与其女友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其女友赌气不肯回家。被告人来到楼下的小卖部寻找时发现女友在一张桌上喝酒,于是被告便上前要求女友回家,但其女友却仍赌气不愿意回家,被告便与其女友在小卖部发生争吵与拉扯。这时,与此事毫无关系的死者却突然站起来对被告大声辱骂,称被告“不是男人”。被告见死者无故恶语相加,心中十分气愤,便与死者争吵起来。
在争吵过程中,死者突然向被告逼近,并做出要打被告的样子。由于外号“肥”的死者身材魁梧有力,而被告却相对瘦小许多,加之被告知道死者在当地有不少亲朋好友,而被告却是孤身一人在此,因此十分害怕死者伤害自己,于是连声向死者说“对不起”。而死者在被告已经道歉的情况下,仍然做出要打被告的样子并且不断逼近被告,造成被告十分惊慌恐惧。由于害怕被魁梧有力的死者打伤,被告在惊慌失措头脑一片空白的情况下,才对死者实施了伤害行为。
被告与死者之前没有任何恩怨,只是由于死者对被告的侮辱与挑衅,造成了被告误以为死者将伤害自己的错觉,在惊恐之下才对死者造成了伤害。其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自己,并没有无故去伤害他人的恶劣动机。主观恶性是相对比较小的。
2、 被告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属初犯。
案发前,被告一直在广东各地打工,没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在此之前,被告还与其女友一起在家乡修建了新房,准备共同生活。由此可见,被告在此之前,一直是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其可改造性比较强。
3、被告在羁押期间,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检察机关的调查工作,并通过管教人员的教导,从内心深处认识到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并多次为自己的行为给死者及其家属所造成的伤害做出深刻的反省。由此可见被告悔过自新、争取重新做人的积极态度。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但是确实事出有因,加之被告一贯表现良好、且事后认真悔罪,可改造性强,并不属于必须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本着“慎用死刑”及“教重于刑”的刑法精神,请求法院依法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