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律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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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李四本人及其家属的委托,广东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律师)担任涉嫌抢劫、故意杀人、贷款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李四二审及死刑复核程序辩护人。

该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年8月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本辩护人于年11月21日签收该案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但本辩护人认为该裁定书完全是在案件受害人家属强大的心理压力下作出,该裁定书完全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不顾,对辩护人合理合法的补充调查取证要求不予理睬,甚至对案件中已经确认的事实予以否认,其内容极其不公。本辩护人坚持认为:本案被告人李四尽管罪刑重大,但罪不及立即处死,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属量刑过重,应该改判。本辩护人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李四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关于贷款诈骗犯罪问题。

李四当庭明确表示其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保险公司报案前已经主动、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贷款诈骗问题,但公安机关没有记入讯问笔录。对于李四所述之情况,恳请法庭予以调查核实,如果李四所述情况属实,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审法院对此情况没有找有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没有开庭出示调查取证笔录,就轻言李四所述情况不属实,此为本案不公之一!)。

2、关于李四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15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属实问题。

2年9月日的《羊城晚报》报道提到在李四的检举揭发下公安机关抓获了10余名犯罪嫌疑人,而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毒品犯罪侦查大队20年月1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却称没有掌握任何贩毒证据,也没有抓获任何贩毒人员,《羊城晚报》的报道与该《情况说明》之间的不一致是明显的,本辩护人认为不排除有关机关为了不给李四从轻处罚的机会而故意作出虚假的《情况说明》的可能。本辩护人作如此猜测是有依据的,因为从李四检举揭发15人的情况来看,其中的、“”(即)、“老、“”、、“老四”、“老二”、等八人,李四或提供了真实姓名,或提供了具体居住地址,或提供了具体的工作地址、岗位,抓获这些人对公安机关并不困难,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毒品犯罪侦查大队称没有抓获任何人员显然与情理不符,而媒体当时的报道内容毫无疑问是由公安机关告知的,报道内容应该是可信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李四举报的15人中有一个叫“”的,李四不仅说出了其具体的工作地址、岗位,还说到其是200年5月13日大酒店门前发生的致一死三重伤斗殴案件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说这个举报内容是非常具体明确的,恳请法庭能够对李四举报的这一情况予以高度重视,调查核实2年5月13日富大酒店门前发生的致一死三重伤斗殴案件中是否有“”这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被抓获?如果已经被抓获,是否因为李四举报的结果?本辩护人认为:如果李四举报情况属实,并且在李四举报下公安机关确实抓获了“李静”这个重大案件的重大犯罪嫌疑人,那么李四的举报行为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重大立功表现的规定,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李四对其他人检举揭发行为也希望法庭予以一并核实,从而认定其行为是否符合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二审法院对此情况同样没有找有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没有开庭出示有关调查取证结果,没有解释媒体报道与《情况说明》矛盾的原因,仍然直接采信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毒品犯罪侦查大队年12月1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此为本案不公之二!)。

3、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案的破获是否与李四的交代有关的问题。

本辩护人认为:李四的交代虽然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案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间接因果关系。李四的交代客观上对社会有利,如果没有其坦白交代,在侦查过程中查获的大量毒品一定会危害更多的人。

4、关于李四在一审判决后检举揭发和自首问题。

(1)在一审判决后,李四的同仓陈某某有向多人传授制毒方法的犯罪行为,李四对此予以举报,并且提交了确凿具体的证据。陈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95条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规定,李四对此予以举报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立功表现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陈某某的行为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李四的举报行为则可以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二审法院对此情况根本没有找广州市海珠看守所管教调查核实,没有开庭出示有关调查取证结果,却在裁定书中称“经公安机关查证不属实”,此为本案不公之三!)。

(2)在一审判决后,李四又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参与的三起盗窃案件,其中一起案件海珠区公安分局已经调查核实并且出具了证明,另一起案件海珠区公安分局表示正在侦查中,还有一起案件越秀区公安分局亦在侦办中。李四的上述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此情况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称“公安机关均没有立案,公诉机关亦没有指控,不影响本案对李四的定罪量刑”,明显与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出具的证明不符,此为本案不公之四!)。

二、被告人李四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1)客观地讲,本案被告人李四犯下如此严重罪行被抓获后,有两条路可以供他选择:一是对于自己和他人的犯罪行为不作交代,保持沉默,二是对于自己和他人的犯罪行为主动交代和检举揭发。被告人李四在本案中选择了后一条路,相对于前一条路而言,其检举揭发行为毫无疑问是有利于社会的,是应该受到鼓励和肯定的。被告人李四主动、如实交代自己和他人没有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以及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表现出了非常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恳请法庭能够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四自始至终表现出积极的愿意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的意愿,被告人李四的家属也对此予以支持,愿意变卖全部家产帮助李四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恳请法庭出面做做受害人家属的思想工作接受赔偿。

上述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希望合议庭考虑到被告人李四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本着“少杀慎杀”的死刑适用原则,能够对被告人李四改判判处死刑并缓期两年执行,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广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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