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诈骗案律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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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人张三及其家属的委托,广东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为涉嫌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张三出庭辩护。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本案2009年3月2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情况,辩护人现依法向合议庭提交如下书面辩护意见:

一、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犯诈骗罪的定性是正确的,但再具体的诈骗次数和诈骗数额上存在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张三当庭明确其只读小学三年级,不认识多少汉字,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侦查阶段讯问时没有让其阅读讯问笔录,自己也看不懂笔录,办案人员也没有向其宣读笔录内容,因此,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笔录内容依法不应采信,而应以其当庭表述为准。而在2009年3月2日下午的庭审中,被告人张三明确承认了起诉书指控的第1次、第4次和第5次诈骗行为属实,其中第1次、第4次属于诈骗既遂,第5次属于诈骗未遂,这三次诈骗事实与受害人的陈述相吻合,可以认定。而另外两次(第2次和第3次),由于被告人张三庭审明确表示未实施诈骗行为,关于这两次诈骗仅有两个所谓受害人的陈述,属于孤证,并且两个受害人的陈述仅仅是一种自己被骗的猜测,并没有任何其他实证证实,因此也应当不予认定。

其次,在被告人张三明确承认的三次诈骗中,庭审被告人张三明确对第1次诈骗猪只重量有异议,认为自己在每只猪身上面只诈骗了10斤的重量,一共是350斤,折合人民币2170元,而不是起诉书指控的斤两和金额,辩护人认为对这一次应该采信被告人张三的说法。实际上,本案以被告人张三被抓当天现场起获的两副铁闸门的重量差作为以前每次诈骗猪只的单位重量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本案鉴定结论普遍适用每一次是错误的。

因此,综合上述情况,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张三实际诈骗次数应当确定为三次,并且其中一次属于未遂,三次诈骗金额总计为4900多元,起诉书指控次数和金额有误。

二、被告人张三在被抓获当日或之前已经超额赔偿了第1次、第4次和第5次受害人的损失,对第2次和第3次的两所谓受害人损失在所谓受害人的威逼胁迫下也进行了“超额赔偿”, 被告人张三一共为此支出了近4万元。应该说,本案真正受害人的损失已经得到了完全补偿,案件基本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被告人张三也为其错误行为付出了巨大代价和得到惩罚,因此,从案件造成的后果讲,本案应当对被告人张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张三案发前一直表现良好,案发后也认罪态度一直较好,具有良好悔罪表现,本案系初犯、偶犯,另外,鉴于其上有84岁的爷爷、60多岁的父母,下有12岁的儿子,以及还有没有任何工作的妻子等一共5口人都需要他去扶养或抚养的现状,请求法庭考虑给其一次改过从新的机会,对其判处6个月左右的刑罚,或者适用缓刑。

谢谢!

                            广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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