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张三(下称贷款人)与李四(下称借款人)和广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保证人)自愿平等充分协商后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人李四于200年12月8日向贷款人张三借款人民币900万元(大写为玖佰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按原借款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应于2005年12月31日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现由于借款人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不能如期偿还,经各人协商一致,同意延期到200年1月20日偿还。
第二条 借款人应按上述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偿还全部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式为,自200年12月31日起计算,每逾期一日,借款人应按逾期还款总额的百分之三计算向贷款人偿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
第三条 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广东中资担保有限公司愿作为借款人对合同载明的全部贷款按期还款的保证人,对借款人逾期偿还上述贷款本息的行为,保证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如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则保证人相互间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诸如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等(诉讼费、律师费、申请执行费等)。
第五条 在借款人及保证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借款人、保证人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人的贷款本息。
第六条 借款人、贷款人及保证人发生纠纷,由各人协商解决;需要诉讼的,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贷款人、借款人及保证人一致约定,发生纠纷时,借款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借款人及保证人承诺对依据本协议提出的合法请求不提出异议。
第八条 本合同一四份,借、贷、保证人各执一份、广东律师事务所留存备查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借、贷、保证人各方签字或签章后即生效。
贷款人: 20年 月 日 借款人: 20年 月 日
保证人:广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