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员:
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与广州摩托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货物买卖纠纷一案的全。现本代理人结合2009年9月29日开庭审理情况,依法提交如下书面补充意见,供参考:
庭审中被告方已确认收到原告方52830美元的货款,只是对货物的单价与原告方的诉讼资格有异议:
一、关于原告方起诉主体资格的问题
原告方认为原告方起诉主体资格合格,理由如下:
1、尽管被告方出具给原告方的收条上写的是奥塞马公司,但所有材料的签名都是奥塞马本人,从来没有出现奥塞马公司的任何印章。
2、从被告方提出的答辩材料中可以看出,真正与被告方交易的是奥塞马个人而非奥塞马公司,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一和证据九,从证据九被告方提供的双方来往的邮件可以看出与被告方交易的是奥塞马个人。
3、原告方当初要求被告方出具收条写奥塞马公司是为了办理相关手续的方便,奥塞马公司实际上是个体工商户,直接以名字作为商号,原告方是个体工商户以个人名义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与司实践也一致辞。
二、关于货物单价的问题
被告方提供的发票明确表明wy125-6的单价为200美元,wy125-9的单价为311美元,原告方与被告方交易时正处全球经济危机时,货物单价虽偏低但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广东律师事务所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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