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
申诉请求:
一、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偿助金54000元(20个月×2700元/月);
二、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伤残津贴259200元(2700元/月×80%×12个月×10年)
三、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100元(13个月×2700元/月);
四、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护理费83628 元(2323元/月×30%×12个月×10年);
五、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3328.57元(2700元/月÷21天×337天,医疗期从2007年4月4日至2008年3月5日,共337天);
六、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医疗费12199.2元;
七、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住院伙食2625元(30元/天×125天×70%,第一次住院77天,第二次住院48天);
八、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住院护理费7380元(30元/天×[30×2+47+139天],第一次住院前30天由两人护理,后47天由一人护理,第二次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3个月共139天由一人护理);
九、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迟延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3328.57元的百分之二十五额外经济补偿金10832.14元;
十、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评残费用4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用1000元;
以上十项请求合计人民币509332.91元。
十一、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于2007年2月27日进入被诉人施工场地做泥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2700元,被诉人未给申诉人购买社会保险。
20左右,申诉人在工作中因水槽坍塌从架空水槽内坠落地面,侧面着地造成身体重伤。申诉人立即被送往小榄镇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并于2007年6月20日出院,共住77天。后又于2007年7月25日出院,共住院48天。医嘱出院后休息三个月,并需壹人护理。
申诉人在发生事故后,向中山市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7年10月23日作,特向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贵委员会依法裁定,支持申诉人以上请求。
此致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2008年 月 日